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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聚甲醛行业共聚聚甲醛产品反倾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28
行业内企业申请反倾销可一定程度上减少低价恶性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国内聚甲醛生产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2016年以来,国内聚甲醛生产企业针对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积极申诉,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2022年7月12日,云天化、国能宁煤、开封龙宇、兖矿鲁、唐山中浩和中海石油天代表国内产业提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