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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地方立法中涉及临期食品的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27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中涉及临期食品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以及文明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中。我国学者常一方在《我国临期食品法律规制研究》中总结发现,地方性立法及规章相对于国家层面的法规既有延续,更具创新,共性方面,如黑龙江、福建、贵州、上海、天津、北京、广州、陕西等地均在食品安全或反食品浪费的法规中规定要求设立专区(柜)或集中陈列;个性方面,如广州进一步细化规定散装食品类别内部生产日期区分,将义务主体扩大至社会福利机构与民政部门,并将建立销毁台账纳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中。总体而言,目前地方层面对临期食品的立法立规的积极性高于中央。